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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臺科技大學校友會
組織章程
111年12月10日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南臺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宏揚『信義誠實』之校訓,增進校友情誼、促進團結合作、協助校友之事業、德業、學業,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立於臺南市所在地區。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 為校友服務,提供緊急救難、求才、求職之服務。
    • 幫助母校發展校務。
    • 配合母校辦理各項活動。
    • 協助辦理各項演講座談會。
    • 每年畢業前舉辦業界座談會,使其了解社會所需人才狀況。
    • 本會為非政治性民間組織。
    • 本會有義務幫助校友,參與各項國家選舉。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凡本校畢業校友年滿二十歲,戶籍設立在臺南市,且填妥入會申請書,即為本會基本會員。
2、贊助會員:凡本校畢業校友年滿二十歲,戶籍非設立在臺南市,且填妥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者,即為本會贊助會員。
3、榮譽會員:凡本校師長及董監事成員,對本校友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提名,經出席三分之二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在一個月前。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十一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組織與職員
第 十二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十人,任期兩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校友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本會設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五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核審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決議事項。
第 十八 條: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一之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
二、會員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主,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逾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111年12月10日第14屆第1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臺南市政府      年      月      日南市社行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